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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过程不允许的行为有这些!

发布时间: 2024-03-23 09:50:42 作者: 虾类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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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3.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5.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6.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7.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应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8.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9.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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